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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发布虚假招展信息者将被重罚

发布日期:2011-05-2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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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会展行业协会会长黄康介绍,从2004年起,通过举办会展,南宁已日渐成为中国与东盟的中心枢纽城市,也是继北京上海之后成功举办过多边国家首脑峰会的中国“十大品牌”会展城市之一。但由于展会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秩序还不规范。目前,南宁会展服务的企业80%为私营企业。他们大多处于创业阶段,在办展办会中以单纯追求营利为目的,存在着严重的恶性竞争、法制观念不强、对参展商品检验不到位等问题。展会活动中也存在多头审批、多头管理和手续复杂等现象。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晓光介绍,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展会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与展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有关部门的规章中,内容比较分散。《条例》针对南宁市展会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是完善会展制度,加快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而进行的先试先行立法,填补了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规定,南宁市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展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品牌展会的评定认证体系。知名度高、规模效益好、服务规范的展会可确定为品牌展会。

记者从南宁会展行业协会了解到,南宁市现有会展企业100多家,目前已形成品牌会展的有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及南宁国际民歌节、广西房博会、广西汽车交易会、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等。

现实中,一些小会展公司使用这些具有品牌价值的会展名称举办完全相同或者类似的会展,并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原会展举办方和展商的利益。有的展览挂上“东南亚×××博览会”、“国际×××博览会”等名头进行虚假宣传。为保护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展会,《条例》对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行为规定要进行重罚: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南宁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展会咨询服务制度,为参展者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举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南宁市会展业状况调查报告》,展会名称的保护成为办展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保护品牌展会,《条例》规定实行展会名称备案保护制度,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展会名称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条例》规定,未经所有人同意,举办展会使用的名称与备案保护的展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展会常常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发地。为此,《条例》设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定了举办单位在招商招展时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参展项目、产品标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荣誉称号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证明参展等。

针对展会特殊装饰展位的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展会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装饰展位搭建的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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