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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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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会展的协调管理和规划备案工作,积极整合展览资源,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办展行为,维护商会信誉,开拓商业会展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国内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会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及商会各部门自办或与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商会、其他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需要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商业会展活动。
第三条 各类商业会展活动是指:在境内外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商品、饮食服务、商业科学技术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会展活动)。
 
第二章举办资格
第四条 与我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4、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能够依法照章办会,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内会展活动的审核把关、申报批复、备案等,由会展部归口管理;国际会展活动由会展部、国际合作部初审。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国内会展活动的“申报审批制”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大型活动备案制”管理;国际会展活动仍由商务部(或中国国际贸促会)、科技部按“项目申报审批制”管理。
第八条 会展活动计划报送工作,由各单位(包括各省市政府部门、商会,代管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原则上提前2个月报送。经我会会展部转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际展会申报计划,原则上应提前6个月向我会报送会展计划和办展方案,由我会会展部初审、汇总并经商会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报送商务部审批。
第十条 会展活动申报材料(1式3份):
1、申报会展活动计划的报告;
2、办展计划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名称、宗旨、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规模、收费标准、费用来源、联系人及电话);
3、证明举办(主办、承办)单位资格的有关材料;
4、联合举办(主办、承办)单位的文件、协议书;
5、上一届展览活动总结报告;
6、支持单位的同意函件;
7、展会申请表。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会展活动规划、起草审核办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会展活动、总结督查展览效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的要求,负责会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方案设计、招展招商、展场布局、展期管理、广告宣传、安全卫生、食宿交通、收费纳税、报送总结、展会后期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办单位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自觉维护参展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1式2份)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部,会展部定期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商务部或中国国际贸促会、科技部和商会领导备案。
 
第六章 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为加强中国商业联合会自身建设,促进商会的发展,凡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商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凡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包括与省、市政府部门、商会、全国性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展览),中国商业联合会收取主办费不低于5万元。
第十七条 需要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申报审批会展活动的,我会可视情况酌情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八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内部其他创收部门联系的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联合举办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由会展部统一与相关单位洽谈,签订协议,待收到主办费后返给联系部门2万元费用。多次办展的返还规定费用不变。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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